夜焚九輛車泄憤
  小伙獲刑14年
  □通訊員 馬顯兵
  本報記者 王晨輝
  今年4月18日凌晨,男子鹿某因感情受挫想發泄,放火連燒8輛停在路邊的車,還有一輛車輕微受損,一家紙廠倉庫被殃及。
  近日,蒼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放火罪判處鹿某有期徒刑14年。
  鹿某,1991年出生,安徽蒙城人。
  4月18日凌晨30分許,鹿某先後竄至龍港鎮建民街和毯市街路口、柳南路後面流浦新村D幢旁倉庫邊、柳南路192-202號前、柳江路7號後門、柳東路與柳江路路口等地,用打火機點燃廢紙、不乾膠紙、無紡布等物品或直接用打火機點燃坐墊的方式,先後放火焚燒停放在街道上奧拓、起亞智跑、力帆牌、豐田威弛四輛轎車。
  因火勢蔓延,九輛車不同程度燒毀。火勢還蔓延至附近一倉庫,導致損失近17萬元。
  庭審中,鹿某表示那天想起奶奶因他與妻子分手而自殺,遂心情鬱悶,想發泄下情緒。他認為,自己的行為應當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,而不是放火罪,他未針對任何人,也沒有造成國家財物損失,系因個人情緒低落才這麼做的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要區別是所侵犯客體的不同,放火罪侵犯的客體系公共安全,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。
  本案中,鹿某主觀上雖系以焚燒某一汽車以泄私憤,但客觀上因火勢失控已蔓延至緊挨停放的其他汽車和倉庫,如未被消防人員及時撲滅,極有可能引燃民房和傷及路人,其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。
  同時,鹿某在第一次放火時,親眼目睹被其焚燒車輛因火勢蔓延而引燃緊挨停放的兩輛汽車後,仍繼續選擇車輛實施放火作案,其主觀上已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,故本案應定性為放火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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